作者: 时间:2019-04-15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未分配住房的人员,其冬季取暖费可凭票予以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销金额不超过600元。
2.发票必须加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专用章。
3.发票“付款单位(个人)”一栏需填写教职工本人姓名,如为家属姓名,需在家属姓名的旁边注明教职工姓名,并在姓名处加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专用章。
4.请需要报销的人员于4月30日之前将相关票据交于人事处414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人 事 处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