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分配住房人员报销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4-15 点击数:

全体教职工: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未分配住房的人员,其冬季取暖费可凭票予以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销金额不超过600元。

2.发票必须加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专用章。

3.发票“付款单位(个人)”一栏需填写教职工本人姓名,如为家属姓名,需在家属姓名的旁边注明教职工姓名,并在姓名处加盖所居住小区的物业专用章。

4.请需要报销的人员于430日之前将相关票据交于人事处414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人 事 处

   201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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