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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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点击数:

    咸政办发〔20189

    第一条为了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月,参保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承担2/.年,由工资发放部门或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 

    第三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用于解决城镇职工参保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简称大病保险起报点)以上部分。 

    第五条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参保职工个人自付的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未办理异地及转院备案手续人员,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六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不予支付范围。 

    第七条超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分段计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超起报点合规医疗费用(元)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30000以下(不含)

    55

    3000050000(不含)

    65

    50000100000(不含)

    75

    100000150000(不含)

    85

    150000(含)以上

    95

    第八条设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经办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大病保险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及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筹集标准、起报点、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等,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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