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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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点击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7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企业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

     

    资标准为168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5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  

     

    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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