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管理办法

作者:rsc 时间:2018-03-23 点击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向学院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学院正式教师,被申诉人为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

 

第四条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师的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和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长办公会推荐的教师代表3-5名组成。申诉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开展调查核实、组织专题会议、发布相关决议,并负责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学院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可以提出院内申诉。

 

(一)教师认为所在系部(处室)或学院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对学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认为院内有关部门或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求学院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八条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申诉人须自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同时驳回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十四条 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记录。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召开专题会议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事由。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做出第十四条(三)的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是学院对教师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处理决定。教师如对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十九条学院其他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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