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4-19 点击数:

 

关于授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  

 

陕教〔2016282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1号)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自主评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精神,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从2016年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均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评审权后,要认真贯彻国家和陕  

 

西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遵照评审程序,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公示环节,做到岗位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二、各高等学校在不低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可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校的评审办法。要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遴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确保成员学科结构合理。各高校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校要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按照《年度自主评审职称通过结果备案名册》格式)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高校副教授评审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督促各高校严格按照核定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做好公示等工作。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存在评审工作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高等学校,将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直至取消其评审权。四、《陕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411号)即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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