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及学院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鼓励青年教师进修,提高业务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一、 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培训工作坚持按需培养、保证重点、内外结合、在职为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和多种形式并重的原则。
二、 培训工作的形式
培训工作包括学历、学位进修和岗位培训。进修包括中专晋升专科、专科晋升本科、本科晋升硕士以及晋升博士学位等。岗位培训包括短期进修、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岗前培训、短期业务培训等。
三、培训工作计划
(一)学历学位进修
根据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教职工参加学习。各部门按照本办法拟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学院审批后执行。
(二) 岗位培训
1.短期专业进修
学院根据各系(部)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鼓励以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高校和企业进修,以更新、充实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选派对象: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或来院从教5年以上未脱产进修过的教师以及新开专业的教师。
2、合作办学师资培训
根据合作办学项目的需要,选派教师参与项目培训。
3、岗前培训
新聘任本科以上毕业生、非教师岗位转入专职教师岗位或兼职教师等人员,必须参加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获得教师上岗资格证。
4、短期业务培训
为了提高教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现代教育技术及应用能力,学院不定期组织与专业紧密结合的英语、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课件制作等培训班。
四、学历学位进修的基本条件和个人申请程序
1、进修的基本条件
(1)在学院工作满3年;
(2)申请进修专业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学科)建设需要;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根据学院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参加学习。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报考的,学院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培训工作组织和管理
1、 培训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审核进修培养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等工作。
2、各部门的年度计划包括培训人数、方向、方式等。当年报考学历学位进修人数控制在各部门人员总数的10%—15%以内。每年9月将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人事处汇总,人事处拟定全院培训计划,提交学院审定后执行。
3、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各部门和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应服从安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4、参加在职和委培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按《学院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习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职工培训工作的考核与待遇
1、进修和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参加学院考评工作,填写《考核登记表》(附学习小结以及所在学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学院依据学习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对无故不参加院内年度考核者,学院将按考核不合格对待。进修结束后,人事处验收毕(结)业证,审核毕(结)业成绩、鉴定等,并归入本人档案。
2、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职务晋升均不受影响。
3、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间所用学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本科以下学历学位进修学院不预借费用,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进修,学院可预借学费。按期毕业后给予报销,不能按期毕业的,每推迟一年,学费个人负担10%。
4、进修培训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的,应一次性退还学院所支付的培训费、津贴、交通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5年内不再安排进修和培训。
5、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不占用工作时间,学院不支付学费取得中专、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者,学院奖励2000元。
七、培训经费的使用
1、教职工进修、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岗位培训等,费用的支出由人事处、财务处统一掌握使用。
2、市外进修培训差旅费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原则上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市内进修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3、教职工在学院期间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学院只报销一次学费。
八、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